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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遺囑也無法自由處分財產?原因竟是!

发布时间:2022-11-04 17:06:07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據有關數據統計,截至2021底,“90后”立遗嘱总人数较上一年增长了80%。“90后”订立遗嘱的人数表现出每年稳步上升的趋势,說明人們對未來的規劃是越來越重視了。一般來說,遺囑主要用於解決兩大主要問題,遺產分給誰?分多少?

通常來說,一般家庭利用遺囑確實能解決家庭財富的傳承需求,但一旦家庭成員多,資產龐大時,遺囑的作用就顯得有點單薄了。因此我們也偶爾會看到遺囑分配失敗的案例。就比如長榮集團的爭產事件,會長張榮發去世後,即使留下了遺囑,卻無法按照他的意願分配家產,並且還出現幾個兒子爭產內斗,甚至走上法庭,鬧得不可開交的局面。

實際上,原本張榮發留下遺囑是想將240億元遺產全留給二房兒子張國煒,結果出現兄弟爭產事件,最終雖然法院判決遺囑有效,但根據當地《民法》規定,需要扣除分給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最後張國煒分得140億元。

從這個例子中就可以看出一個事實:遺囑的執行實際上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此這個限制,世界各國歷來存在著兩種主張一種主張偏重於保護遺囑人的自由意志,使之享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絕對權利,這種主張稱絕對遺囑自由主義;另一種主張認爲,以遺囑的方式處理財產應當符合公平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有關爲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規定這種主張稱爲相對遺囑自由主義

從世界立法趨勢來看,無論是主張絕對遺囑自由主義國家,還是主張相對遺囑自由主義的國家,實際都對遺囑自由採取不同程度的限制,確保為特定的法定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繼承份額

一、各地關於遺產特留份的規定


  • 中國內地


爲防止遺囑自由絕對化,保障特定法定繼承人的生活需要,中國內地的《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亦稱“必留份”

享有必留份的繼承人,必須旣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二者應同時具備。“缺乏勞動能力”是指還不具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沒有生活來源”是指生前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該繼承人除依靠被繼承人生活外,自己沒有生活來源,也沒有其他扶養人。

若立遺囑人未給這類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對遺產進行處理時,將會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扣除後所剩下的部份參照遺囑分配原則處理。

  • 香港


香港法實行遺囑絕對自由的原則,對立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基本不予干預,所以法律沒有規定立遺囑人在以遺囑處分自己財產時必須爲特定繼承人留出一定的財產份額但實際上香港法律從另一側面間接地作出這方面的規定。

根據香港《遺囑生活費條例》的規定,如果立遺囑人需要承擔親屬的扶養責任,沒有在遺囑中給予他們適當的生活費安排,受供養人可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從立遺囑人的遺產中撥出一定數額的款項,作爲受供養人的生活費用。

二、香港信託法反強制繼承權

特留份制度相當於一種強制繼承權,是法律賦予特定繼承人的權利。比如必須把遺產的一部分預留給配偶或直系親屬,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繼承人遺產處分的自由。

若被繼承人想要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財富,可以考慮設立香港信託。20137月香港立法會通過了《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其中包括新增反強制繼承權條例。

  • 反強制繼承權:訂明信託示明是受香港法例管限的,海外的強制繼承權規則不會影響財產授予人在生時把流動資產轉移至該信託的有效性。

只要信託文書訂明受香港法例規管,即使委託人屬強制繼承權管制地區,不會影響委託人在生時把流動資產轉移至該信託的有效性,依然能按委託人意願進行資產配置。

三、結語

遺囑繼承雖是財富傳承的常用工具,但受強制繼承原則影響,立遺囑人通過遺囑自由處分財富的意願難以達成。此外,遺囑的有效性也受很多因素影響。對比遺囑,信託服務更具備多元化優勢。在香港設立信託,財富可按自主意願靈活配置,不受強制繼承原則影響,真正實現財富有效傳承。

然而不同的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水平也存在差別,因此找到一家值得信賴的機構至關重要。香港信託協會是一家推廣香港信託的服務機構,依託獨特的地理位置、穩定安全經濟環境以及完善成熟的法律體系,具有較高的威信,香港信託協會匯聚信託、保險、銀行、證券、基金、會計、法律及房地產等金融行業專業人士,為客戶解決財富問題提供一站式服務平台。旨在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信託方案和最新的市場消息,以協助客戶達致傳承資產的目標,使得客戶實現其信託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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